在美起诉7-11,泡泡玛特最强广告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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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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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借助舆论热点实现低成本高曝光

最近,泡泡玛特起诉7-11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

据媒体报道,7月18日,中国知名潮玩企业泡泡玛特(POP MART)协同其北京总部、新加坡及美国分支机构,在美国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正式提起诉讼。

该诉讼指控日本便利店连锁巨头7-Eleven(以下简称7-11)及其位于加州的七家特许经营门店存在重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诉状核心指控包括三项

商标侵权、版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据悉,7-11门店所售仿冒品使用了与泡泡玛特注册商标“POP MART”、“LABUBU”、“THE MONSTERS”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 

这些玩偶不仅完整复刻了LABUBU标志性设计,包括尖牙、宽嘴、椭圆形竖眼等核心特征,还在外包装盒与内衬袋上全面抄袭了官方视觉设计元素;

 这些仿制品存在眼睛脱落、缝线松散、头部变形等质量问题,流入市场后严重损害了泡泡玛特的品牌声誉与利益。 

故泡泡玛特方请求法院颁发禁令,永久禁止被告方销售任何侵权商品,并要求被告承担法定赔偿、三倍侵权获利赔偿、销毁侵权商品及生产工具,以及赔偿律师费与诉讼成本。

有法律相关人员解读表示,泡泡玛特此次在美国主动发起诉讼,其象征意义远超个案胜负—— 

“它标志着中国原创文创品牌在全球核心市场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积极运用成熟法律体系维权的决心与能力提升到了新高度,为中国乃至全球的原创设计品牌开辟了一条充满挑战却至关重要的维权路径。” 

而在门主看来, 

在美起诉711,于泡泡玛特而言还是一次效果极好的品牌广告。

01.危机公关中的用户心智争夺 

这里不得不提一嘴泡泡玛特诉讼事件的导火索。

此前,有美国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短视频爆料,自己在7-11便利店买到了假的“LABUBU”——

25美元一个的售价几乎与正版原价相同,但拿到手的实物无论是包装还是玩偶都看得出粗制滥造。

在当地,这样的情况还不是孤例。 

视频发出后,不少美国IP的网友也晒出了自己附近便利店的照片,画面显示这些假LABUBU就这样光明正大地摆在货架上:

有人质疑“高价劣质”的消费欺诈,有人嘲讽这是“把美国人当日本人整”,而泡泡玛特却选择了借势消费者自发打假放大正义叙事。

随着品牌迅速响应诉讼,个体投诉逐渐升格为了品牌集体行动,快速占据了道德制高点。

一定意义上来说,诉讼不仅是法律追责,更是对用户情感的补偿。 

一方面,诉讼的硬刚行为表明品牌“不让粉丝为假冒买单”的决心,无形中提升了泡泡玛特的品牌可信度;

另一方面,这种“与用户站在一起”的姿态,也极大强化了泡泡玛特与粉丝用户的情感联结,很好地将假货滥行带来的信任危机转化为了品牌忠诚度加固。

02.借助舆论热点实现低成本高曝光

某些层面上说,假货横行证明了事物的热度和流行。

随着LABUBU全球爆火,国内外皆出现了“一娃难求”的盛况,部分限量款和联名款在二级市场溢价严重。

而自今年6月以来,各地海关查获假拉布布的新闻屡见不鲜,在互联网上引发了“海关大战假拉布布”“海关教你辨假拉布布”等娱乐话题 

这让许多不了解潮玩的大众网友也渐渐感知到了LABUBU 的IP热度。

此次起诉售假商家,既是泡泡玛特在公众对假货问题已有认知基础上,对舆情做出的一次正面回应,也同时将自身放到了一个更大的曝光场域。

这其中很关键的一点就是,泡泡玛特首次在美国提出了“连锁平台共责”,对便利店7-11进行追责,不仅寻求禁止销售假货,还提出了赔偿经济损失与品牌名誉损害的诉求。

这一策略,也让维权行为有了巨大冲突性与话题性。

凭借“潮玩顶流对战跨国巨头”的看点,LABUBU再度成为全球舆论热点。

从大众层面来说,全球媒体的密集报道,为坚持维权的泡泡玛特完成了一次“价值观营销”免费广告;

从商业角度来说,泡泡玛特在诉讼中强调的“LABUBU全球销售额超4.2亿美元,美国贡献3400万美元”,还向资本市场证明了IP的巨大商业价值,很好地对冲了假货对于品牌估值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

03.从产品竞争跃迁至知识产权规则竞争

事实上,潮玩行业长期饱受仿冒困扰。

不仅在美国,德国、西班牙等欧洲国家,假LABUBU也是随处可见:

假货的泛滥,极大动摇了长期品牌价值和品牌溢价根基,尤其对于出海品牌来说,更为其走向国际化带来了挑战。 

而泡泡玛特以跨国诉讼展现“以法律重塑行业规则”的能力,区别于单纯的产品创新,构建了更高维竞争壁垒。

它通过向跨国连锁品牌追责,对零售巨头的渠道管控能力提出挑战,若胜诉,将迫使便利店等开放渠道加强审核,为潮玩正品铺货创造更安全的终端环境; 

它借诉讼行动向市场传递了“不惜代价捍卫IP独特性”的信号,强化了品牌在潮玩领域的设计权威地位;

它让出海品牌竞争赛道,从产品竞争跃迁至知识产权规则竞争,无论输赢,都为中国品牌全球化提供了“知识产权先行”的新范式。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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